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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测绘法条例释义解读(一)

新测绘法条例释义解读(一)

发布时间: 2023-10-04 03:41:55 |   作者: 威廉希尔官网软件
产品简介

  《测绘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做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测绘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内的测绘活动。在这个空间范围内,必须依照我国测绘法的规定从事测绘活动、调整各种测绘法律关系和进行测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主权和排他性管辖权的空间(即我国的领土范围)。包括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水域及其上空和底土,即由领陆、领水、领陆及领水的底土和上空所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别的海域包括我国领海以外的邻接领海并属我国专属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我国有历史性权利的海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测绘法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

  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做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其中,所称的“自然地理要素”是指由于自然形成的水系、地形、海岸线、土质和植被等要素,比如河流、湖泊、山脉、山峰、沙漠、森林、草原等。所称“地表”是指地球的表面层(含地上、地下、海底及其他水下等)。所称“人工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非自然形成的要素,如居民地、厂矿、学校、道路、桥梁、隧道、水库、地上地下管线、界桩、标志等。所称“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做处理和提供的活动”,通常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所有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等活动。

  《测绘法》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一)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机构设置中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责的部门。2011年5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此次修订将“测绘行政主任部门”统一改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一步体现和突出对地理信息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是指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中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经授权依法履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责任的其他机构。测绘法第四条所作出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了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和加强测绘管理的要求。

  (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对该部门的职责规定中明确有测绘工作的职责。测绘工作具有基础性和服务领域的广泛性,在对测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下,还应当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三)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是全军管理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是指具有军事内容或者为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战场准备等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测绘法根据军事测绘的特殊情况,对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法》第十四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理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安全监督管理的规范和指导。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CORS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在为用户更好的提供实时、高精度、高可靠性定位服务的同时,也获取了大量的空间数据和高精度位置信息,若不妥善管理,就会存在潜在风险和安全风险隐患。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加强规范和指导。

  2016年4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印发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办法(试行)》,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的原则、范围、主体、程序、监管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是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行为,保障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测绘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备案管理制度施行后,将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相关地理信息安全提供重要基础。

  测绘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2012年国家标准委出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技术规范》,对基准站网建设提出了初步规范。为满足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管理、应用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对标准的需求,规范基准站建设管理和促进地理信息安全应用,2016年国家标准委下达国家标准制定计划,明确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实施多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包括“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与安全管理要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术语”、“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基本产品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测试技术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服务管理系统规范”等,这些标准规范对于基准站的安全、运维、服务等具有重要意义,正在加紧制定中。

  测绘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理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获取的大量信息属于涉密地理信息,应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2016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与军地有关部门沟通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密级划分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准站数据的密级划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严格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涉密地理信息安全。

  《测绘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等。

  本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为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高效有序地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并根据需要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灾情空间分析等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制定应急测绘工作预案,建立应急专家库和应急快速反应测绘队伍,做好应急保障测绘成果的储备工作,建设应急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应急测绘保障基础设施,加快应急测绘高技术应用和储备,确保应急测绘通信畅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调集整理现有成果、采集处理现势数据、加工制作专题地图,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及灾情空间分析等工作,及时为政府和应急有关部门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测绘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

  地理国情是指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基本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国情监测,是利用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成果档案,对我国地表自然和人文要素的地理分布、主要特征、相互关系、时空演变等进行持续性的调查、统计、分析、评价、预测的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保障能力,开展地理国情常态化监测,推进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2015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计监测,建立生态文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开展全天候监测,健全覆盖所有资源环境要素的监测网络体系。这对做好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一2030年)》也对地理国情监测进行了部署。

  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本条在总结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地理国情监测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地理国情信息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服务能力。地理国情监测既是现阶段技术发展条件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必然方向,也是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必然要求。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摸清地理国情家底,准确把握国情国力,科学揭示资源、生态、环境、人口、经济、社会等自然和人文要素在地理空间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内在关系,准确掌握、科学分析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是制定和实施国家发展战略与规划、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和各类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是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和应急保障服务的重要保障;是相关行业开展调查统计工作的重要数据基础。

  地理国情监测综合利用全球卫星导航定位技术(GPS)、航空航天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等现代测绘技术,综合各时期已有测绘成果档案,对地形、水系、交通、地表覆盖等要素进行动态和定量化、空间化的监测,并统计分析其变化量、变化频率、分布特征、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形成反映各类资源、环境、生态、经济要素的空间分布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监测数据、地图图形和研究报告,其实质是对相关信息的空间分布进行表述。通过监测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的测绘、统计,从地理的角度来综合分析和研究国情,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提供真实可靠和准确权威的地理国情信息。通俗地说,地理国情监测就是要做决策者的“眼睛”,把地理国情查实看清,让决策者“心中有数”;更要做决策者的“智囊”,把情况分析透彻、提出科学建议,让决策者“决策有据”。

  从2013年2月开始,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的要求,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工作正式启动,经过3年的努力,获取了全国陆地范围全覆盖、无缝隙、高精度的地理国情数据,全面查清了我国陆地国土范围内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现状以及空间分布情况,建立了地理国情普查成果管理、共享利用、审核发布等制度,形成了反映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要素空间分布及相互关系的地理国情普查系列成果,为常态化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普查的同时,以需求迫切、技术成熟、保障到位、循序渐进为原则,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在国土空间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城市空间发展变化、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等方面开展了100余个地理国情监测示范应用项目,形成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地理国情信息监测、国家级新区建设变化监测、沿海滩涂变化监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环境动态监测、三峡地区地质环境变化监测等一批监测成果,对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发布后,引起了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其中京津冀地区的污染源分布、植被覆盖、城市扩展、地表沉降等监测成果引起了有关领导关注;利用地理国情信息服务海南省“多规合一”试点,梳理发现各类规划冲突矛盾,科学划定基本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产业、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实现“一张蓝图”,得到中央深改组和海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评价。在省级层面,浙江省利用地理国情监测在湖州、开化等地开展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极大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和精准程度。湖南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甘肃省丝绸之路经济带生态安全屏障、河北省麦收秸秆焚烧等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得到各地政府充分肯定,浙江、山西、四川、黑龙江等省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保障市县“多规合一”试点,重庆依托地理国情信息构建了重庆市综合市情系统,新疆、西藏、云南、内蒙古等省级政府利用地理国情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管理、维稳、应急等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通过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获取了涉及国土、环境、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海量本底数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这些数据。2016年11月22日,副总理在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对做好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加强依法监测,建立健全地理国情监测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坚持需求导向,扩大地理国情监测服务领域;三是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地理国情监测常态化工作格局;四是强化创新引领,提高地理国情监测保障能力;五是注重绩效评价,促进提升地理国情监测服务水平。2017年5月8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总结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的指导意见》,对地理国情监测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目前,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已经广泛应用于各方面:按中央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牵头开展《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编制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地理国情监测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方面开展合作,共同建立省级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试点合作机制,充分运用测绘地理信息有机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编制形成融发展与布局、开发与保护为一体的“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提升政府空间治理能力和效率。国土资源部明确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重大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推进地理国情信息在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应用,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国家审计署、国家统计局明确将利用地理国情监测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提供保障。

  按照本条第二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进一步推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的深度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发布可以公开的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让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开展国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提供统一的地理空间公共基底。二是大力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积极参与空间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源枯竭型城市治理与转型等重点工作。三是积极鼓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做好监测大数据的深度开发,形成地理国情监测品牌,让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和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引导和鼓励全社会对地理国情信息的开发应用。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是指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素质和能力,包括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及生产能力、业绩等。测绘资质管理是指国家对测绘资质作出具体规定,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进行测绘资质监督、依法查处无资质测绘等行政活动。其中,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测绘行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我国地理信息安全、提高测绘成果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加强涉外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领域。测绘单位通过测绘活动获取的测绘成果以及基于测绘成果的各类地理信息,很大一部分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直接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有利于维护我国地理信息安全。长期以来,测绘一直被世界各国视为“国之神器,不可予人”。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有利于对测绘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二)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1)有法人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是法人。本条规定要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均不能申请测绘资质。

  (2)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工作是一项知识、技术密集型,科技含量高的工作,尤其是当代测绘属于高新技术范畴,一般应当由经过专门的专业教育、技术训练的人员来完成,这是保证测绘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保证测绘成果符合技术标准的前提条件。因此,测绘单位必须具备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测绘专业范围较多,每一项专业范围又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不同专业范围的测绘工作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进行大地测量工作,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卫星定位系统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重力仪、天文测量设备、基线测量设备等。仪器设备和设施是保证完成测绘任务的必备条件,没有这些条件,不可能完成测绘任务。具备与其所从事的测绘专业相适应的测绘仪器设备和设施是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基础条件。

  (4)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其施测的测绘成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应采取的由管理、技术等各项保障措施构成的有机整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是指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管等措施和制度,测绘单位要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定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审批、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监管、地理信息公开使用等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测绘单位为保证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完整、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所制定的测绘成果及资料的归档、保管、复制、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包括设立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构建安全的保管场所和保管设备等。

  测绘工作工序、环节较多,一项测绘工作自现场踏勘、技术设计、施测到成果最终通过检查验收提交使用,往往需要掌握不同技术的多人合作方能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各工序严格执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必须有相应的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来作保证。卫星导航定位、遥感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地理信息日益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也给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要求测绘单位要具有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在施测过程中产生的测绘成果资料,有些属于保密资料,有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必须严格、科学、规范地管理好这些成果资料,确保国家安全和委托方利益不受损害。测绘单位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保障、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反映了其经营管理水平,是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水平和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2、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这一要求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才能从事测绘活动;二是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划分为若干等级;三是测绘资质证书应当依法取得。

  测绘资质证书是指测绘单位具备从事测绘活动资质的证明,测绘单位取得了测绘资质证书可以从事相应的测绘活动,没有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就不能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业务类别很多,每项测绘业务对于测绘单位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生产能力的要求不同,测绘单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也千差万别,将测绘资质证书划分为若干等级,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测绘行业发展的现状及测绘工作实际的。当前,我国测绘资质证书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划分为10类,即: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但是,根据测绘业务的特殊情况,仅仅作出上述10类划分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二级划分。这第二级划分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例如将大地测量划分为: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只能依法在其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内承揽测绘项目。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是指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本条对测绘单位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是粗线条的规定,还必须有具体的规定。当前,对于测绘单位的具体资质条件,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测绘单位除了具备法定条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对测绘资质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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